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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话说得好,捡了芝麻丢了西瓜,可有时候,这芝麻捡得不对,西瓜真能被砸手。
广西玉林一员工连"拿"了两瓶洗手液都要被开除,这职场规矩是不是太严了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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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情经过很简单
小林在广西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当了4年收费员,2024年6月,公司发现食堂门口的洗手液频繁丢失。
一查监控,发现小林在6月21日和6月30日两次私拿洗手液来洗自己的车,还把剩下的留在自己车里没还。
公司约谈后,小林承认了,也归还了洗手液,但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,理由是怕公司加速开除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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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这边也没客气,7月扣了小林当月绩效,11月又多次要求补签文件,小林还是拒签。到了12月18日,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,直接解除劳动合同。
小林不服,申请劳动仲裁,结果还是被驳回了。上诉到玉林市人民法院,依然败诉。
